財產變更之登記
財團法人成立後,財產(基金或房地產等)之增置及處分,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處理。
(一)基金之增加應檢具存款證明、房地產之增置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均連同董事會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15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及法院公告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房地產之處分,應述明處分理由,連同董事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事後辦理財產總額變更。
(三)財產變更之登記應檢附資料為:
1.董事會會議紀錄(一式三份)。
2.變更前、財產增減及變更後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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