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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變更之登記說明

財產變更之登記

財團法人成立後,財產(基金或房地產等)之增置及處分,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處理。

(一)基金之增加應檢具存款證明、房地產之增置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均連同董事會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15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及法院公告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房地產之處分,應述明處分理由,連同董事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事後辦理財產總額變更。

(三)財產變更之登記應檢附資料為:

   1.董事會會議紀錄(一式四份)

   2.變更前、財產增減及變更後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四份)。

洽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7223張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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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10
  • 發布日期: 2007-11-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6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