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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基本法協商紀錄

社福基本法協商紀錄-條件查詢

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規定:
各級政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以委託、特約、補助、獎勵或其他多元方式,提供國民可近、便利、適足及可負擔之福利服務。
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就受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協商之代表,得由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推舉之。
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合理編列充足經費,落實徵選受委託者及採購相關規定,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以維護服務使用者之權益。

辦理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標案之溝通協商會議,以建立公開、平等的溝通機制,設計適宜的福利服務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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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更新時間
1. 社會福利基本法
2.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114年度護理、社工及照顧服務員等人力委外勞務」及「114年度長期照顧院民安置計畫」公開徵求暨社會福利基本法溝通協商會議紀錄
3. 114年度臺中市健康促進活動-阿公阿嬤活力show大賽公開徵求暨社會福利基本法溝通協商會議紀錄
4. 114年臺中市婦女團體成長加速器培力服務公開徵求暨社會福利基本法溝通協商會議紀錄
5. 114年度臺中市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公開徵求暨溝通協商會議紀錄
6. 114年臺中市兒童權利公約訓練宣導與提升兒少參與公共事務計畫-公開徵求暨社會福利基本法溝通協商會議紀錄
7. 「114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照顧資源整合計畫」公開徵求暨社會福利基本法溝通協商會議紀錄
8. 「臺中市遊民服務資訊系統建置案」溝通協商座談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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