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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實習

一、 目的:為提供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學生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之場域,藉以強化理論與實務應用及培植社會工作人才。
二、實習類別:暑期實習、方案實習。
三、實習時數:
(一)暑期實習:當年7月至8月,計8週,每週40小時,共計320小時。
(二)方案實習:次年2月至次年5月,至少144小時。
四、實習項目: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附表規定為原則,本局各業務單位實習內容另案公告。
五、申請期間(倘遇假日則順延至第1個工作日):
(一)暑期實習:當年2月1日起至當年3月10日止。
(二)方案實習:當年9月1日起至當年10月31日止。
六、實習名額:
(一)暑期實習:
1.社會福利行政:本局社會工作科、長青福利科、身心障礙福利科、兒少福利科、兒童托育科、社會救助科、人民團體科、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各提供2個實習名額,共計16個實習名額。
2.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本局14處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各提供1個實習名額,共計14個實習名額。
(二)方案實習:視當年社會福利政策推動方向及本局各實習單位業務主軸,另案公告實習名額。
七、申請方式:請以校級為單位提出申請,並應於受理期間函送學生填報完竣之應備文件予本局,地址為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2樓。
八、應備文件(請勿膠裝):
(一)暑期實習:履歷表、自傳、實習計畫、歷年成績單、駕照影本及實習規範。
(二)方案實習:履歷表、自傳、方案計畫書、歷年成績單、駕照影本及實習規範。
九、審查方式:本局社會工作科統一彙整申請資料,提供書面資料予各實習單位辦理書面審查或面試,審查完竣後,本局將於當年4月(暑期實習)及當年11月(方案實習)函復申請學校審查結果。
十、實習督導資格:
(一)學士班: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二)碩士班或研究所: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5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十一、實習督導人力配置:
(一)暑期實習:每位實習督導之學生人數以2名為限。
(二)方案實習:每位實習督導之學生人數以15名為限。
十二、實習評核:以各校所訂實習評核項目評分為原則,本局社會工作科彙整各實習單位評分後,將統一函復各校學生實習成績,並提供實習成績合格學生1份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證明書。
十三、聯繫窗口:社會工作科 邱柏勳聘用社工督導,聯絡電話:04-2251-3799分機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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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4-08
  • 發布日期: 2025-01-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7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