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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歲懷孕服務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提供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完整之社會支持系統與資源,前已建立「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除未滿16歲或滿16歲遭受性侵害懷孕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外,社政、教育、衛生等機關及網絡單位得視個案需求轉介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單一窗口提供個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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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標題 | 異動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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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網路資訊及洽詢電話 | |
2. | 臺中市未滿20歲懷孕處遇服務工作流程圖 | |
3. | 未成年懷孕服務資源手冊 | |
4. | 個人資料轉介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關使用同意書 | |
5. | 臺中市未滿20歲懷孕服務轉介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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