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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培植少年多元適性發展方案計畫

補助名稱

臺中市培植少年多元適性發展方案計畫

服務專線

22289111#37174
陳聘用社工員

依據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

目的

為協助臺中市進行青少年需求規劃充權培力活動,於社區中落實建構青少年服務初級預防工作,辦理音樂、舞蹈、才藝、運動社團及相關休閒活動,提供多元方式陪伴其成長,支持擁有正向、活潑、健康的態度,培植青少年適性之多元發展能力,推展正向休閒活動增強其自信與提升社會技能。

補助原則

(一)由本局統籌轄內民間團體與場館等資源,辦理全年度系列活動。
(二)接受補助之團體應符合以下資格:
1. 承辦本市友善青少年據點之民間團體。
2. 承接本局青少年相關委託方案之民間團體。
(三)規劃符合本市青少年需求之全年度多元方案活動,辦理音樂、舞蹈、 才藝及運動等社團課程,至少連續服務 3 個月,期間每週至少提供 1次聚會或課程,請積極開發招募管道,鼓勵在地少年踴躍參加。
(四)服務對象請保留30%名額供兒保及脆弱家庭、曝險或低(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少年。
(五)為落實轄內資源盤點,俾使方案拓點均衡,應保障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優先辦理,提高少年參與。
(六)執行方案前應先至 CRC 資訊網查詢相關人員有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情事;另活動講師及工作人員應切結保障兒少人格尊嚴、身心安全與隱私相關法令。
(七)授課師資應具有該領域專業證照或具有相關工作 3 年以上經驗。

補助項目標準

1. 講座鐘點費、差旅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團體帶領費、協同帶領費、志工交通費(補助服務交通費,每人每日最高100元)、臨時酬勞費、材料費、撰稿費、翻譯費、口譯費、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費、印刷費、場地及佈置費、膳費、保險費、器材租金、交通費、住宿費、車輛租金、甲類專案計畫管理費或雜支。
2. 其他費用:影片(含短片或動畫)製作費、配樂製作費、活動主持費、表演費。

工作項目

辦理音樂、舞蹈、繪畫或戲劇等藝術活動、武術或運動等各類正向休閒活動,提供少年健康刺激及多元適性學習,有助少年自我探索、生活適應、 學習成長等之創新性、實驗服務性福利服務計畫。

審核作業規定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告時間(約前一年度3-4月)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核標準如下:
1.所附文件是否備齊。
2.所提申請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基準。
3.前1年度巡迴輔導結果及辦理成效納入申請單位下1年度經費補助基準。
4.服務對象是否涵蓋30%之特殊處境少年。
5.依服務對象需求規劃計畫。
6.受補助單位需配合依限期繳交報表及必要資料,其繳交情形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執行計畫及核銷規定

(一)當年度12月10日前報本局核銷(檢附文件如本局核銷手冊必要文件及經費成果報告表)。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執行,核定補助之項目應專款專用,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結案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再次申請時將不予補助。
(四)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15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五)會計作業依相關法令及本計畫規定辦理。

督導及考核

1.工作報表及書面成果報告。
2.本局得派員不定期抽查受補助單位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補助單位應配合接受訪查,並依查核建議進行改善,其查核報告列入是否賡續補助之依據。

經費來源

本計畫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

注意事項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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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27
  • 發布日期: 2023-04-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