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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親職教育講座補助計畫

●補助對象:

(一)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及各區公所。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

(四)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童福利及托育服務者。  

(五)設有青少年兒童福利、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幼兒教育與家庭教育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

(六)本市各幼兒園、托嬰中心。

(七)設有小兒科、新生兒科相關科別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醫院。

(八)當年度經本局審查合格之早期療育自費療育單位(醫療或醫事機構)

●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金額依活動大小、規模、與計畫目的相關性及預期效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

(二)補助項目:

1.講師鐘點費:視授課者學、經歷依講師鐘點費補助標準支付,外聘:最高2,000元/小時,內聘:最高1,000元/小時。講座講師係指受邀擔任專題演講主講人,課程型態非為諮詢、座談。講座時間每場以 3 小時為限(含問題討論時間)。內聘講師(含機構與市府人員)須於非上班時間擔任方可領取講師鐘點費,計畫申請時請併附講師名單與學經歷資料, 核銷須檢附講師簽到表。

2.講師交通費:每位講師最高補助 1,500 元,採實報實銷。

3.印刷費:每場次最高補助 5,000 元。

4.場地佈置費:每場次最高補助 3,000 元。

5.場地租借費:每場次最高補助 6,000 元(不含場地清潔費)。

6.器材租借費:每場次最高補助 4,000 元。

7.臨時酬勞費:以勞動部該年度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一天不得報支超過 8 小時且不得為機關內部人員,核銷須檢附領據或印領清冊(註明單價、時數)與工作人員簽到冊、辦理臨托名冊(註明日期、托育人員、兒童及家長姓名)。

8.材料費:限親子 DIY 互動課程,每名幼童最高補助 50 元(含參與家長)。

9.雜支:每場次最高補助核定總經費之 6%(含茶水、文宣、文具、攝影費與郵票等,不包括飲料、點心、服裝、水果、墨水匣、雷射碳粉匣、水電費、電信費)

10.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 100 元並跨用餐時間(午餐時間為 12 時至13 時,晚餐時間為 17 時至 18 時),核銷時須檢附課程表與用餐人員簽到表。

※以上經費除講師鐘點費與臨時酬勞費外,若於使用範圍內互相勻支,需報經本局同意。

 

注意事項: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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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5
  • 發布日期: 2012-02-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38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