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2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依據兒童出生排序,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為:
- 第1名子女 5,000元
- 第2名子女 6,000元
- 第3名(含) 以上子女 7,000元
兒童排行序說明:
- 第2名、第3名以上子女者,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第3名以上子女。
- 如為重組家庭情形,需由重組後之父母再生下共同之子女,則其原本各自之子女,得計入子女次序計算。
本津貼為申請制
請以「郵寄」、「臨櫃辦理」、「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台-線上收件」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線上申請」申辦網址:https://twbaby.sfaa.gov.tw,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請攜帶下列文件:
- 申請表。
- 申請人(雙親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身分證及印章(郵寄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辦者申請人雙方及代辦者皆須攜帶)。
- 兒童雙親及兒童戶籍資料(完整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詳細記事戶籍謄本正本)。
- 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兒童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 第2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詳細記事戶籍謄本正本;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 之戶政資料為準)。
- 其他選備文件。
不符合請領資格,欲辦理停止育兒津貼,請以「郵寄」、「臨櫃辦理」或「線上收件」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切結書
- 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身分證及印章(郵寄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辦者申請人雙方及代辦者皆須攜帶)
- 代辦者需檢附申請人委託書
- 兒童雙親及兒童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注意事項:
- 本津貼於符合請領期間均得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倘已滿「2歲」不得申請。
- 經審核通過後,兒童排序因兒童收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致有異動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重新申請月份發給。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3)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4)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5)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
-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者,由核定機關以書面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本津貼為申請制,如未申請不會自動撥款,另申請後如因資格不符取消補助,未重新申請不會自動恢復發放。
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以收到申請資料上之郵戳日為受理申請日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為受理申請日,若文件未備齊,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四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之。
※本市育兒津貼撥款時間為每月月底 (如:6月育兒津貼於6月30日撥款、7月育兒津貼於7月31日撥款)
民眾如有申請疑義,可逕洽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建課、1999及本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37161、37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