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須知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臺中市者,向本府各業務所轄機關申請;業務範圍屬社會福利者向本府社會局申請,文教性質者,則向文化局或教育局申請立案;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衛生福利部申請。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 準,申請臺中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設立基金,至少需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現金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 。
二、申請依據民法及財團法人法。
三、申請程序及流程
(一)向各主管單位申請辦理(詳如上述申請須知)。
(二)申請流程:
1.啟動籌集組:
(1)捐助基金總額:
A.全國性:捐助基金最低總額為參仟萬元。
B.縣市級:捐助基金最低限額由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台中市設立基金最低限額為壹仟萬元。
(2)服務範圍跨縣市者,屬全國性,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未跨縣市者屬縣(市)級,向該縣(市)政府申請。
2.發起人召集籌備會:
(1)會議2週前函邀主管機關列席指導。
(2)推選臨時主席。
(3)討論事項:
A.擬定章程。
B. 遴選第1屆董事。
C. 法人登記未准前之基金(財產)管理。
D.研擬辦事細則,會計制度。
3.第1屆第1次董事會議:
(1)會議2週前函邀主管機關列席指導。
(2)議程(討論事項):
A.選舉監察人、常務董事/監察人、董事長。
B.議決捐助章程、辦事細則及會計制度。
C.議決概況表、財產清冊。
D.議決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
E.遴聘會務工作人員。
4.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設立:
檢具資料詳列如(三)檢附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設立。
5.向該管地方法院進行法人登記:
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逾3個月未完成登記者,原許可失其效力,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批准延長3個月。
6.財產移歸法人並向稅務單位進行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將全部財產移歸法人。
7.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財團法人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15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三)檢附文件(請加蓋法人圖記):
1.申請書(一份)。
2.基金會概況表及會址文件(如所有權狀,租賃契約,房屋使用同意書...等足資證明所有權人將房屋借予基金會使用並登記為會址之相關文件)影本(三份) 。
3.籌備會議紀錄(三份)。
4.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三份)。
5.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三份)。
6.捐助人名冊(三份)。
7.承諾書(三份)。
8.財產清冊及有關證明文件(三份)。
9.銀行存款證明(三份)。
10.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身分證影本(三份)。
11.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三份)。
12.法人董事、監察人印鑑卡(三份)。
13.年度業務計畫書(三份)。
14.年度預算書(三份)。
15.職員名冊(三份)
16.員工待遇表(三份)
17.會計制度(三份)
18.性騷擾防治制度文件(三份)
19.辦事細則(三份)
20.其他應備文件(三份)(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應檢附該法人或全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四份) 。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集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檢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主管機關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和電話號碼。
(二)經社會局許可成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社會局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15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及登報公告,並向所在地稅務單位進行徵稅登記,俟程序進行完畢竣工,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社會局備查。
五、性騷擾事件申訴案處理流程:
(一)提出申訴案件(於案件發生一年內提出)。
(二)資料審核:
1.不受理情形:2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及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回復當事人及臺中市政府主管機關。
(1)未於案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申訴。
(2)書面資料不合規定,經通知補正,逾14日未補正。
(3)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2.案件受理:
(1)於申訴或移送到達7日內開始調查,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調查結果並將通知當事人及臺中市政府主管機關。
(2)當事人如對調查結果不服,依案件性質,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於30日內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再申訴,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於10日內向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六、洽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7223張社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