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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一、申請資格

()設籍臺中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之輔具補助基準表或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規定者。

()申請輔具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依補助基準表或本府增訂表之規定須經評估及不須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二、應備文件(第3至5項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文件,應備文件本輔助方法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三個月內診斷證明(須相關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

(四)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

(五)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三、申請流程

(一)線上申請: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輔具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atonline.sfaa.gov.tw/)提出。

(二)臨櫃申請:

1.不須評估項目:請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第1、2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2.須評估項目:請先致電至本市輔具資源中心預約輔具評估,俟輔具評估作業結束後,輔具資源中心協助申請人送件至戶籍地區公所續辦核定作業。

3.僅須醫師診斷項目:請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第13項診斷證明書,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四、請款方式(應於核定函發文日期後6個月內辦理)

(一)至非特約廠商購置:申請人須先行支付全額,並檢附應備文件(詳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請款申請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

(二)至特約廠商購置:申請人須負擔自付額,並附檢附戶籍地區公所核定公文、核定結果通知書、輔具報告評估書(須評估項目)、輔具購買補助證明,並由特約廠商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五、受理單位

(一)戶籍地區公所

(二)臺中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471-35351177(服務區域: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南屯區、烏日區、霧峰區及大里區)

(三)臺中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531-4200 (服務區域:豐原區、東勢區、北屯區、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新社區、太平區、和平區及石岡區)

(四)臺中市海線輔具資源中心04-2662-715235-39(服務區域:西屯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及沙鹿區)

六、服務專線

(一)04-2228-9111分機37330 吳約用人員

(二)04-2228-9111分機37353 黃約用人員

(三)04-2228-9111分機37316 洪社會工作師

七、其他相關輔具資助申請單位

(一)醫療輔助如氧氣製造機、雙相陽壓呼吸器、單相陽壓呼吸器、電動拍痰機、化痰機、血氧檢測儀、壓力衣等22項):請逕洽本府衛生局長期照顧科04-2526-5394分機6011

(二)長照輔具(如購置輪椅、便盆椅、拐杖、輪椅座墊、輪椅設施等;租賃升降機、居家護理床、電動輪椅、升降機、氣墊床等共68項):請洽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04-2515-2888

(三)職務再設計輔具:請洽本府勞工局福利促進科04-2228-9111分機35426

(四)教育輔具:請逕洽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04-2228-9111分機54618

(五)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輔助:請逕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02-8995-6666分機8287

(六)榮民輔具:請逕洽國軍駐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04-2527-1288、04-2282-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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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22
  • 發布日期: 2017-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4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