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傷、病者。
(二)未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戶傷、病者,須符合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僱用專人看護金額低於補助金額,以申請人實際支付看護費用為準,最高不得逾所定上限。
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及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依申請人當次看護期間之列冊資格核算。
三、申請期限:看護補助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核定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公立醫療機構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正本(須註明入、出院日期、入住病房別及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之字樣)。
(四)住院看護證明書正本,由看護員填寫證明書,再由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蓋職名章證明。
(五)僱請看護員照護,應檢附看護員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服務訓練結業證書、證照影本等證明文件;如為外國籍之看護員,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六)看護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須載明照顧日期、時間起迄、收費單價及看護費用總金額)。
(七)具領人領據。
(八)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因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帳戶遭凍結或扣押等其他因素致需開立不劃線支票者,應檢附開立不劃線支票切結書。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代辦,並檢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十)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應檢附具領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家屬為原則,惟申請人看護費用由機構、醫院或看護公司代墊者,應檢附代墊切結書具結代墊單位為具領人。
(十一)申請人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申請、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人申請、具領;如法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者,不予補助。
五、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4-22289111轉37211林社工員
六、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七、相關法規:臺中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及低收入戶安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