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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及低收入戶安置費用補助

一、補助對象:

  (一)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傷、病者。

  (二)未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戶傷、病者,須符合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僱用專人看護金額低於補助金額,以申請人實際支付看護費用為準,最高不得逾所定上限。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公立醫療機構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正本(須註明入院及出院日期、入住病房別及住院期間須請看護員照顧之字樣)。

  (三)看護費用收據正本或發票。

  (四)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看護員照護證明文件。

  (六)僱請看護員照護,應檢附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居家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訓練結業證書、證照影本以及看護員切結書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七)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八)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家屬為優先。

  (九)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十)具領人收據。

 

五、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4-22289111轉37208鄭社工員

 

六、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七、相關法規:臺中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及低收入戶安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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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5
  • 發布日期: 2011-03-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39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