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專區
一、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107年8月1日制定公布,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二、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
洽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7223張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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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107年8月1日制定公布,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二、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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