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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身心障礙者住屋愛心修繕計畫

補助名稱

身心障礙者住屋愛心修繕補助

相關法規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身心障礙者住屋愛心修繕計畫

對象、標準

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屬經濟弱勢經本局評估確認其需求涉及居住安全。
  2. 不符合臺中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空間行善者-獨居銀髮族暨弱勢民眾住屋愛心修繕補助計畫,且未獲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同性質住屋修繕補助。

補助項目

本計畫以住屋修繕為主,修繕範圍須在既有住屋原有基礎上,不涉及住屋之基本樑柱、主體結構及公共安全項目,其補助項目如下:

  1. 屋頂防水、排水。
  2. 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處理。
  3. 牆面、室內地面、天花板、樓梯之修補。
  4. 門、窗、洗衣機、冰箱、熱水器、瓦斯爐等生活必需且無其他可替代的設施設備之修補或汰換。
  5. 其他經本局評估有修繕必要之項目。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無者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影本)。
  3. 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4. 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5. 施工前照片(含住屋外觀及內部需修繕環境)。
  6. 戶籍未在修繕住屋位址,應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該處之文件(如戶口遷入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不予補助情形

  1. 同戶且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重複提出申請。
  2. 自核定補助日起三年內同戶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上。
  3. 申請協助修繕之住屋不在本市內,或補助對象無實際居住於申請修繕該住屋之事實。
  4. 未經本計畫之修繕執行單位評估需協助修繕前即進行修繕者。
  5. 申請補助修繕之設施設備仍屬堪用或修繕顯無必要。
  6. 申請修繕項目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7. 申請修繕項目為非合法建物。
  8. 修繕項目為公共設施(空間)範圍(社區所有權人共有之範圍)。

特約廠商資格及申請方式

 1. 申請資格:

  (1)具有內政部登記合格之綜合營造業(E101011)、土木包工業(E102011)、建物裝修及裝潢業(E801)細類等,以本局審查為主

  (2)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

 2. 申請方式:檢具下列文件送至本局審查,經本局確認符合資格後簽訂合作協議書。

  (1)單位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

  (2)銀行帳戶影本

  (3)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4)合作協議書一式3份(第一條及末頁勿填寫日期,末頁乙方處加蓋公司印信及每頁蓋騎縫章)

 3. 合作期程:自簽約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4.受理方式:請洽本局承辦人員

受理單位

各區公所

承辦人員

陳社工員  聯絡電話:04-22289111#37304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26
  • 發布日期: 2017-1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43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