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專線 |
04-22289111#37610 王委外人員 傳真:04-22067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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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詢單位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404025 臺中市北區民權路400號4樓(英才婦幼館) |
服務對象 |
一、實際居住本市之設籍前新住民,本計畫所稱設籍前新住民係指: 1. 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新住民。 2. 喪偶之設籍前新住民。 3. 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設籍前新住民。 二、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同性質補助。 三、除以上二點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市列冊輔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內之設籍前新住民,其在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低收入戶金額,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 2.遭逢緊急事故之設籍前新住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 |
補助內容、項目及標準 |
一、 生活扶助:經審查符合本市低收入戶第一款補助戶者,比照本市低收入戶第一款扶助戶家戶每月發放之生活扶助金額補助。 二、 醫療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比照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金額補助。 三、 急難救助(新住民之家戶已申請者,個人不得重複申請):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2.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4.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5.未納全民健康保險妊娠婦女,經醫生評估該次就醫之醫療診斷因妊娠及分娩引起之醫療費用,致生活陷入困境,經本局或本局委託單位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依所訂給付標準核予救助。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局或本局委託單位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 補助標準: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申請急難救助者,優先以戶內本市市民為申請者提出本市急難救助金申請,同一戶已獲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急難救助金發放金額上限比照本市急難救助補助金額上限,如有情形特殊者亦同。 四、 生育補助:低收入戶比照本市低收入戶生育補助金額。 五、 產婦營養補助:低收入戶比照本市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金額,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二個月(共四個月),或懷孕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二個月(共四個月),本項補助一次發放。 |
申請文件 |
1.申請表(附件一)及領據(附件二) 2.申請人居留證影本 3.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 4.醫療補助請檢附自費項目使用證明。 5.其餘補助請比照本市社會救助各項補助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局申請。 |
申請方式 |
請填妥申請表,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收,郵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3樓。審查過程如有必要時,本局將派請社工人員訪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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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5
- 發布日期: 2019-0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第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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