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市急難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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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04-22289111#37225 |
對象、標準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補助內容 |
急難救助金發放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報社會局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3萬元。 |
申請人規定 |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負責殮葬之親屬。 2. 其他申請事由:發生急難之本人、戶長、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備註: 1. 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2. 前項申請人有數人時,應推舉一人代表申請。 3. 第一項第一款之救助,死亡者戶內無其他共同生活親屬,而申請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 |
應附文件 |
申請急難救助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規定之相關證明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1. 申請人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 2. 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 3. 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 4. 申請人全戶之財產資料(由申請人提供或由區公所請稅捐機關提供)。 5. 申請書(如檔案下載)。 |
受理單位 |
戶籍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核定並憑撥急難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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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急難救助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24
- 發布日期: 2011-05-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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