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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計畫

 一、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符合分娩3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

  2.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可同時請領臺中市生育津貼。

 (二)補助金額:每胎補助10,200元整,雙胞胎補助20,400元,依此類推。

 (三)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1份(或最近3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

  2.醫院分娩證明書(戶口名簿已有嬰兒戶口登記者免附)

  3.嬰兒出生證明1份(戶口名簿已有嬰兒戶口登記者免附)

  4.低收入戶證明

  5.請領收據

  6.請領者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7.委託配偶、一親等家屬代為申請之委託書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 37233黃社工員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二、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分娩3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或懷孕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二)補助金額:

 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4個月),或懷孕滿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2個月(共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一次發放(依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

 (三)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1份(或最近3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3.請領者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4.低收入戶證明

  5.請領收據

  6.委託配偶、一親等家屬代為申請之委託書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33黃社工員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三、低收入戶嬰兒營養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出生3個月內之新生兒。

 (二)補助金額:

    每個嬰兒每月補助1,800元,最多補助12個月,一次發放。(依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

 (三)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

 2.醫院分娩證明書(戶口名簿已有嬰兒戶口登記者免附)

 3.嬰兒出生證明乙份(戶口名簿已有嬰兒戶口登記者免附)

 4.低收入戶證明

 5.請領收據

 6.郵局封面請領者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7.委託配偶、一親等家屬代為申請之委託書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33黃社工員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備註:以上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可合併一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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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8
  • 發布日期: 2011-07-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