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設籍於本市未滿65歲之身心障礙者,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局「特約醫療院所」申請: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2.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申領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證明正本(請至戶籍所在區公所申請)。
三、補助費用標準:
本計畫補助標準依本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裝置假牙補助計畫補助價目標準表,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健保給付項目不列入補助項目(不論有無加入健保)。
(二)牙科自費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1.活動式假牙。
2.乳恆牙之裂溝封填、兒童假牙、空間維持器、塗氟等。
3.低收入戶申請之各項金額不得超過裝置假牙補助價目標準表之金額, 實報實銷申請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40,000元,超過者一律以新臺幣 40,000元計。
4.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申請之各項金額不過裝 置假牙補助價目標準表之金額,實報實銷申請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0元,超過者一律以新臺幣20,000元計。
四、「特約醫療院所」應具備以下資格及辦理方式:
(一)本府衛生局許可立案之牙科醫療院所。
(二)醫療院所醫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於簽約時一併檢附佐證資料:
1.具合格牙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且執業滿三年以上者。
2.受過身心障礙者牙科教育六學分以上。
(三)辦理方式:
1.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至特約醫療院所提出申請。
2.由特約醫療院所將所有申請相關表件於受理期限內送至本局審核 。
3.本局核准後,發函予「特約醫療院所」,特約醫療院所應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始可進行製作活動假牙與裝置。
五、本計畫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
洽詢單位: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22289111分機37342黃約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