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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老人福利機構危機預防及災害應變處理原則及流程

臺中市老人福利機構危機預防及災害應變處理原則及流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所轄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建立危機預防機制及危機事件處理模式,確保住民及員工安全,降低損害並迅速復原,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危機事件,包括下列事件: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天然災害。

(二)意外事件: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動物性傷害、傳染病、食(藥)物中毒、交通事故、自殺及其他意外性傷亡事件。

(三)公共安全事件:火災、爆炸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其他因公共設施產生之傷害。

(四)暴力衝突事件:各機構內外之衝突、暴力或攻擊事件。

(五)其他:如住民走失、虐待及性侵害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

三、各機構應針對可能發生之危機事件,加強防範,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一)成立危機管理小組,明確劃分工作權責,並由各機構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二)針對各種危機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及處理流程。

(三)隨時偵測發掘可能之危機,加強防範措施。

(四)定期辦理住民與員工防災之安全教育講習及演練,並作詳細紀錄。

(五)貫徹各項工作流程:各機構應訂定各項工作正確流程,提供員工遵循執行,減少危機事件發生。

(六)建立緊急通報系統,並隨時更新資料。

(七)加強特殊個案及員工(如:曾有暴力衝突、酗酒等)之輔導,並製作完整輔導紀錄。

(八)定期辦理特殊個案研討,並製作詳實紀錄。

(九)建立住民互助及通報機制。

(十)強化安全防護措施,各項救援、防護及逃生設備應定期維修及更新。

(十一)建立各機構發言人制度,加強與媒體之聯繫。

四、各機構針對可能發生之危機事件,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標準處理程序:

(一)啟動危機事件處理機制:

1、上班時間:

依各機構訂定之危機處理流程辦理。

2、非上班時間:

值日人員遇有危機事件發生時,應代表各機構負責人緊急調度指揮人員妥適處理。

(二)現場緊急處理並通知各機構負責人。

(三)依危機處理小組分工權責辦理:

1、報案:視事件性質向本局或轄區派出所報案並配合採證,另應注意相關證物之保存(例如監視系統錄製之畫面)。

2、緊急送醫救護。

3、通報:通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

(四)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

(五)確定後續處理工作,並研擬善後計畫。

(六)由各機構發言人適時對外說明。

(七)檢討及善後處理。

(八)建立完整處理紀錄。

五、各機構發生危機事件時,依緊急事件層級及下列時限通報(非上班時間亦同):

(一)初報:

1.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10分鐘內先口頭通報本局並儘速傳真通單。)

(1)因危機事件導致人員死亡。

(2)經醫師診斷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致死。

(3)疑似群聚感染傳染病。

(4)亟須本局或其他單位協助及研判可能引發媒體關注、社會關切之事件。

2.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1小時內先口頭通報本局並儘速傳真通報單。)

(1)因危機事件導致重傷或有死亡之虞。

(2)疑似罹患傳染病。

(3)其他未達甲級事件程度,且各機構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3.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24小時內傳真通報單予本局。)

(1)因危機事件受傷。

(2)其他未達乙級事件程度,且各機構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二)續報:

本局將依各機構初報內容給予續報時限,各機構依續報時限傳真危機事件通報單。

(三)結報:將危機事件相關表件及完整處理紀錄函報本局。

六、各機構於辦理員工職前或在職訓練時,應將本處理原則納入訓練範圍。

七、考核及獎懲:

(一)本局將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機構相關預防措施執行績效。

(二)如發現各機構未能確實依本處理原則執行,本局將於每年年底公告機構名稱。

八、請詳參附件臺中市老人福利機構緊急事件處理通報單 。

九、承辦人員:04-22289111#37443張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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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15
  • 發布日期: 2014-05-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福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4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