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名稱 | 臺中市友善青少年據點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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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22289111#37167 |
補助對象 |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
補助原則 |
(一)補助以本市青少年為服務對象,提供之活動內容包含課業輔導、休閒活動、體能活動、技藝課程及其他經本局同意之項目,全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 (二)所提供場地,每週至少開放之時數規劃如下: |
補助項目標準 |
(一)方案活動費: 補助項目參照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五項規定,另因本計畫服務對象特殊性需求,補助項目另增加材料費及器材租借費等項目。 另為加強本市各友善青少年據點及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之交流及合作,每年度計畫書需規劃至少1場區域性或全市性的青少年活動方案,各據點承辦單位應參加且共同舉辦。 (二)設施設備費:青少年據點設施設備、休閒設備、資訊軟硬體設備等相關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最多每2年補助一次,以尚未申請者為優先。設施設備需指定專人保管,且需註明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四)本案係屬政策性補助,將視預算額度,由本局依政策需要核定;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免編列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五)補助項目原則應專款專用,不得勻支,除有特殊情形者,須報本局核備後辦理。 |
申請應備文件 | 1.計畫申請書。 2.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證明文件。 4.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證明書。 5.其他視需要之文件。 |
審核作業規定 |
(一)年度計畫申請時間須於前一年度之10月15日至10月31日前提出。 (二)審核標準如下: |
執行計畫規定 |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核定補助之項目應專款專用,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如遇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於計畫變更前函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二)領受公款補助之各民間社會機構、團體,如補助款項為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對於補助款項支出之相關原始憑證,應送本局審核俾利撥付款項。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12月10日前連同核定公文、領款收據、支用單據明細表、計畫成果報告,與必要之佐證資料及本局規定應附之表單辦理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經費支用單據,供本局事後審核不定期審核。 (四)經費核銷需依「臺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審核作業要點」辦理,並至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最新核銷相關表單。 (五)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結案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再次申請時將不予補助。 (六)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七)會計作業依相關法令及本計畫規定辦理。 |
督導及考核 |
(一)考核方式: 書面考核 (二)獎懲: 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民間單位,納入相關福利類評鑑項目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設施設備閒置或使用率低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核予本計畫之補助。 |
經費來源 | 本計畫經費由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項下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
注意事項: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