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服務專線
04-22289111分機37455 李約聘社工員
貳、計畫目標:
為協助本市經濟弱勢長輩改善聽力退化所造成的溝通困難,補助低收入戶老人及55歲以上原住民配戴助聽器,以減輕經濟負擔並提升生活品質與社會參與。
參、服務內容
一、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年滿65歲(原住民為55歲以上)之低收入戶,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聽力退化損失之範圍45分貝至110分貝。須檢附6個月內經健保合約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圖正本。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第2類【b230】、【s260】或【02】(聽覺機能障礙者)。
(二)已領有身心障礙者輔具助聽器補助者,於核定補助後4年內,同一耳位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同一耳位已取得本計畫補助,倘仍有配戴助聽器需求,得於前次核定補助滿4年後,再提出申請。
二、補助內容:助聽器每只至多補助新臺幣5,500元,若購買金額低於5,500元,以實際金額為準;購買金額超過補助之差額則由申請者自行負擔。購買之助聽器應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頒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
三、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健保合約醫療院所開立六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圖正本。
- 身心障礙證明第2類【b230】、【s260】或【02】(聽覺機能障礙者)。
註:低收入戶老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第二類者 ,免附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圖。
肆、相關案件受理期限:
一、申請截止日:每年度11月14日前送達各區區公所。
二、補助款核銷截止日:民眾於每年度12月15日前送達各區區公所;廠商於每年度12月15日前寄達社會局(以收文戳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