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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遊民醫療及看護補助計畫

一、目的:為維護遊民就醫權益,提供即時之醫療照護服務,補助遊民就醫期間所衍生之門診、急診及住院之相關醫療及看護費用,並採就近及資源適當使用原則,更加妥善將醫療資源提供予需要幫助之遊民。

二、辦理方式:
(一)醫療院所與本局簽訂臺中市遊民就診契約書(附件1)。
(二)由簽約之醫療院所轉介有就醫及相關醫療補助需求之遊民,經本局評估符合補助對象,即提供該遊民就診單(附件2),確認符合本計畫補助之對象。
(三)醫療服務結束後,由簽約醫療院所提出醫療及看護費用申請。

三、補助對象、項目及額度:
(一)醫療費用(包含門診、急診、住院費用):
1.補助對象為本局列冊遊民及經本局訪視評估確有露宿事實之遊民。
2.醫療費用全額補助,每人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惟上開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參照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二)看護費用:
1.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列冊遊民,且經醫師評估住院期間需專人照顧。
2.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7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萬5,000元。如有特殊狀況,報本局同意後不在此限。

四、補助申請方式:
(一)由簽約之醫療院所備妥文件提出申請,補助採按季(4月、7月、10月、12月10日前)辦理請款核銷。
(二)另配合本局會計年度帳務處理時程,當年度之醫療及看護費用,最遲應於當年度1210日前提出申請,惟於1210日至31日止所生之醫療相關補助費用,應於次年110日前辦理請款核銷。
(三)共同應備文件:請款清冊,應註明所載遊民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棲息地點、醫療需求等資訊。
(四)個別應備文件:
1.醫療費用:檢附就診單、診療費用明細、收據、匯款帳戶。
2.看護費用:除上述資料外,再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及日期、時間、各類病房之日期及時間等、看護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僱請看護員照護證明文件(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看護員相關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關照顧服務訓練結業證書、證照影本及看護員切結書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3.本局於收到醫療院所請款收據等相關資料後,於1個月內辦理補助費撥付。

五、注意事項:
(一)遊民倘符合本市相關福利身分,請醫療院所協助遊民優先適用其福利相關醫療及看護補助。
(二)申請醫療及看護補助費用後,醫療院所不得重複申領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或向遊民索取。
(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六、洽詢電話:(04)2222-1527分機108 羅社工督導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29
  • 發布日期: 2024-06-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點閱次數: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