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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補助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服務專線

04-22289111分機37306  謝助理員

對象、標準

一、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各級醫療院所或衛生所(僅限和平區)之醫師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之需求強度達中度以上者(參照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之認定基準表,且應於申請日期前九十日內開立)。

 (二)  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未領有政府相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補助、長照喘息服務、傷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者。

(五)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日間照護中心等照護機構。

(六)如屬應受國民義務教育階段應就學而未就學者,應取得在家教育證明;如為就讀於學校且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者,應取得陪讀證明;如為就讀於幼兒園,應取得陪讀證明或在學半日證明。

(七)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4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實際照顧被照顧者達8小時以上。

(四)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五)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媳婦或女婿。

2.經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三、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方式、金額

本津貼申請案經核定通過後,自申請當月起每月核予新臺幣3,000元,並於次月份起撥付前月之補助款逕匯入照顧者郵局帳戶。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照顧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三)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五)被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中度以上之證明。

(六)被照顧者應就學而未就學之在家教育證明、被照顧者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之陪讀證明或幼兒園在學半日證明。

(七)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二、前款第五目所定應備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二)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取代之。

三、申請調查表如為他人代理申請者,並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受理日期

於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補助名額

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如附表一)積分順序補貼。

受理單位

本市各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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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10
  • 發布日期: 2022-09-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3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