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傷病醫療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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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04-22289111#37617 傳真:04-22067350 |
洽詢單位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404025 臺中市北區民權路400號4樓(英才婦幼館) |
服務內容說明 |
1.補助內容: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下列項目不列入給付範圍: (1)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5)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7)人體試驗。 (8)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10)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12) 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3.申請期限:應於傷病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4.補助項目: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補助項目及標準依「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辦理。 5.本項補助不得與本市市民醫療補助、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及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醫療補助等相關醫療補助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 |
服務對象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2.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除以上兩點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本項資格非單指單親家長,是指獨自扶養未成年的單親家長或是祖父母照顧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孫子女,這兩類民眾需要沒有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是中度身障以上),或是有工作能力但因為重大傷病、照顧6歲以下子女導致沒有辦法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4.實際居住本市且具備合法居留證之設籍前新住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
申請文件 |
1.申請表(點擊文字可導向文件下載頁面) 2.身分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4.健保卡影本(正、反面) 5.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6.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7.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由主治醫生開立) *與醫院開立的「自費明細表」不同 8.保險切結書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特境扶助對象認定及證明文件說明(點擊文字可導向說明頁面) 10.領款收據(金額及日期請留白) 11.另以下文件將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1)全戶戶口名簿 (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4)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申請窗口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提出申請 |
備註 |
本扶助得累計同一病症3個月內醫療支出,另如為不同院所治療,應分別檢附個別院所開立之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及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無檢附者則無法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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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醫療補助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10
- 發布日期: 2007-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