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維護遊民就醫權益,提供即時之醫療照護,補助遊民就醫期間所生全民健保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與安置期間因照護所需之醫療照護及交通費用,並採就近及資源適當使用原則,提供街頭及機構安置個案相關醫療照護。
二、補助對象:
(一)本局列冊遊民或經本局訪視評估確有露宿事實之遊民。
(二)本局機構安置之遊民個案。
三、辦理方式:
(一)與醫療院所簽訂臺中市遊民就診契約書,由簽約之醫療院所轉介有就醫及相關醫療補助需求之遊民,經本局評估符合補助對象,即提供該遊民就診單,以利接受醫療服務;醫療服務結束後,由簽約醫療院所提出醫療及看護費用申請。
(二)安置機構與本局簽訂「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遊民收容安置契約書」,依契約書第7條,安置個案於機構內所衍生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因就醫衍生相關醫療及交通費用、看護費用等,由簽約機構檢附相關單據向本局提出相關費用申請。
四、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本局列冊遊民或經本局訪視評估確有露宿事實之遊民
1.醫療費用:
(1)包含門診、急診、住院費用,及就醫所生全民健保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每人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整。
(2)如有未持健保卡就醫等特殊情形,需於3日內與本局聯繫,經社工評估後,始得辦理補助。
2.看護費用:
(1)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列冊遊民,且經醫師評估住院期間需專人照顧者。
(2)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7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萬5,000元。如有特殊狀況,報本局同意後不在此限。
(二)本局機構安置之遊民個案
1.安置期間於機構內衍生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經專業人員評估照護之必要性(檢附佐證資料),如養護費、營養品、醫療耗材等。
2.安置期間就醫衍生相關醫療及交通費用:
(1)醫療費用:包含門診、急診、住院費用,及就醫所生全民健保之部分負 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2)交通費用:就醫交通車,依住民生活自理能力,選擇適宜之計程車、復 康巴士、救護車等不同車輛載運,避免資源浪費。
3.看護費用:經醫師評估住院期間需專人照顧者,依實際狀況覈實補助,但看護費與安置費用僅能擇一申請。
4.上揭費用每人每年補助上限為10萬元,倘超過補助上限者,須經社工員評估並事先報請本局同意後,始得補助。
(三)醫療費用不予補助項目: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指定病房費等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及應報請本局同意而未報請之項目。
五、補助申請方式:
(一)醫療院所:
1.由簽約之醫療院所備妥文件提出申請,補助採按季(4月、7月、10月、12月10日前)辦理請款核銷。
2.另配合本局會計年度帳務處理時程,當年度之醫療及看護費用,最遲應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提出申請,惟於12月10日至31日止所生之醫療相關補助費用,應於次年1月10日前辦理請款核銷。
3.共同應備文件:請款清冊,應註明所載遊民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棲息地點、醫療需求等資訊、匯款帳戶。
4.個別應備文件:
(1)醫療費用:檢附就診單、診療費用明細、收據。
(2)看護費用:除上述資料外,再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及日期、時間、各類病房之日期及時間等)、看護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僱請看護員照護證明文件(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看護員相關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關照顧服務訓練結業證書、證照影本及看護員切結書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3)本局於收到請款收據等相關資料後,於1個月內辦理補助費撥付。
(二)安置機構:
1.由簽約之安置機構備妥相關文件提出申請,補助採按月辦理請款核銷。
2.另配合本局會計年度帳務處理時程,當年度之安置期間衍生相關養護、耗材及就醫等費用,最遲應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提出申請,惟於12月10日至31日止所生之相關費用,應於次年1月10日前辦理請款核銷。
3.共同應備文件:請款清冊,應註明所載遊民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醫療需求等資訊、領款收據、匯款帳戶。
4.個別應備文件:
(1)安置期間於機構內衍生相關醫療照護項目:收據或發票,並請於核銷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以資證明有使用之必要。
(2)安置期間就醫衍生相關醫療及交通費用:診療費用明細、收據或發票。
(3)看護費用: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及日期、時間、各類病房之日期及時間等)、看護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僱請看護員照護證明文件(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看護員相關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關照顧服務訓練結業證書、證照影本及看護員切結書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4)本局於收到請款收據等相關資料後,於1個月內辦理補助費撥付。
六、注意事項:
(一)遊民倘符合本市相關福利身分,請醫療院所協助遊民優先適用其福利相關醫療及看護補助。
(二)申請醫療及看護補助費用後,醫療院所不得重複申領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或向遊民索取。
(三)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六、洽詢電話:(04)2222-1527分機104 羅社工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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