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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未滿65歲生活無法自理者安置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
 2.未滿65歲且非身心障礙者。
 3.經醫師診斷證明生活無法自理。

(二)補助金額
   1.全月補助機構安置費新臺幣2萬1,000元,非經本局或家屬同意,不得以其他名目增加收費。
   2.本局社工開案輔導之安置個案,如需技術性管路護理服務,經本局派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得另補助管路護理費,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5,000元。
   3.安置費及管路護理費計費方式,全月以30日為計算基準,計算到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四捨五入為整數。

(三)應備文件
 1.最近3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診斷書正本(診斷證明書須註明生活無法自理)。
 2.入住機構證明正本。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40王約聘社工員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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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9
  • 發布日期: 2011-07-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8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