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 可發起勸募團體: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用途限於: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 勸募活動所在地於臺中市者,向本府申請許可;如跨越本市以外縣市辦理者,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始得辦理。
- 發起勸募活動者應於勸募活動開始21日前至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提出申請(免備文),
應備文件如下:
- 發起勸募計畫申請書。
- 勸募活動計畫書。
-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
- 理(董)事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
- 法人登記證書。
- 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1年。
- 捐款專戶: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7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開立收據: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 公開徵信:
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至少每6個月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
前項基本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日期、捐贈用途及施行細則第九條各款事項。 - 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 勸募活動所得在1,000萬元以下者,為15%。
-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1,000萬元未逾1億元者,為150萬元加超過1,000萬元部分之8%。
-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1億元者,為87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1%。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 成果備查:
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應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 結案備查: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應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0日。 - 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3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