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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名稱  |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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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專線  | 
 22289111#37422 張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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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象、標準  | 
 ◎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2.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a.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b.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c.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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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金額  | 
 照顧者每月補助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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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文件  | 
 
 1.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2.照顧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其委託書。 4.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5.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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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單位  | 
 受照顧者戶籍地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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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流程  | 
 檢附證件向區公所申請填寫申請表-區公所收件及審核中低收入老人身份-送社會局審核-送社工員訪視(含受照顧者失能評估)-社會局複審再確定-核准後復知申請者及區公所並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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