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二、 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 年)」及衛生福利部「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零至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簽訂契約與費 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規定」。
貳、 目的
一、 調節托育費用,提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平價、可靠、普及的托育服務,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
二、 支持父母兼顧就業和育兒,分擔家庭照顧幼童之責任,協助家長解決托育問題,營造有利生育、養育之環境。
三、 透過公私協力維持托育需求供給之穩定性,提高家長送托意願,創造托嬰中心及托育人員之收托機會,並增加平價托育服務可供給量。
以下為臺中市未滿六歲兒童平價托育暨準公共化服務實施計畫及協力托嬰中心、協力居家托育人員相關申請資料表冊下載。
本項業務諮詢:兒少福利科 陳社工師 (04)22289111#3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