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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補助計畫

補助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補助計畫
服務專線 (04)22289111#37158 蔡小姐
傳真:(04)22548918
對象、標準

一、補助對象:
(
)設籍本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
(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本要點所稱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係指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兒童及少年:
  1.符合領取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本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7.因早產併發症住院醫療之早產兒。
  8.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入小學後至未滿十三歲兒童,限申請療育訓練費,如有低收、中低收、兒少生活扶助、罕見疾病、重 大傷病等資格證明,得延長補助至未滿十八歲。
  9.其他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三)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補助金額及申請時間

 

  •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評估項目,依其檢據之實際金額全額補助(掛號費除外,若評估結果非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予補助)。
  • 發展遲緩兒童交通費及療育費:
    • 交通費(限低收入戶):補助每人每次最高新台幣二百元。
    • 療育費:補助健保費不給付而須自付之費用(掛號費除外),補助對象須至社會局當年度審核通過之早期療育自費療育單位接受療育服務,並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千元,低收入戶者交通費補助與療育費合計最高五千元。
    • 申請時間: 發展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並以季為單位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113年度第一季於4月9日前申請;第二季於7月5日前申請;第三季於10月7日前申請;第四季於12月6日前申請(12月1日後之補助款於次年度第一季併案申請),逾期申請者經本局同意,得將當季與下一季合併辦理。
  • 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早產兒不適用本項補助):每人以補助一次為原則。經本局補助後,如仍有欠繳情形,本局不再補助。
  •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看護費用依實際住院天數據實補助,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期間不予補助。住院期間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年最高補助三十日,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 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依其實際支出金額檢據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申請費用逾五萬元以上,經本局社工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補助給付範圍:
    •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預防接種、篩檢、基因檢測、復健訓練之自費項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檢查或檢驗、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節育結紮。
    • 指定必須之藥品及材料費。
    •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 人體試驗。
    • 病人運輸(救護車及相關醫師、護理費等)、掛號、證明文件、衛教手冊。
    •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特殊性材料、藥品、物品或其他。
    • 受補助者以外之膳食、非必要情況(限因病情需要或特殊情況)入住自費病房之費用。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 因早產併發症所衍生之住院醫療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申請費用逾五萬元以上,經本局社工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同不補助項目)
  •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部分,依其實際支出之金額檢據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 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依其實際支出金額檢據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若鑑定結果無血緣關係則不予補助。
  • 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補助費用:按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檢據,依其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申請費用逾五萬元以上,經本局社工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
應備文件

一、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需齊備要件:

  1. 申請表。
  2. 詳細記事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 健保未給付之評估內容或報告、療育單位核章之療育記錄。
  4. 已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5. 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一年內發展遲緩證明(綜合報告書、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或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6. 申請評估費,請附領據正本一份。
  7. 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申請住院醫療補助需齊備要件(住院或出院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 申請表。
  2. 檢附詳細記事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 應自行負擔之住院收據正本及自費項目明細表。
  4. 領據正本一份。
  5. 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 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每次申請時應檢附核定公文影本)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經區公所確認後,免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證明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證明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罕見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影本(或請醫院於診斷證明書上敘明身份)。經審定之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應以該病就醫或經醫師認定為該病之相關診治,方可補助。
    • 早產兒應於診斷證明書上敘明。
  7. 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入院及住院日期、住院天數,如欲申請病房費,請敘明入住自費病房之原因;申請看護費請註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8. 申請看護費須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9. 看護費收據正本。
  10. 看護人員看護切結書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
  11.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局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需另檢附本局社工員之評估報告表。由兒童少年安置機構申請者應檢附與本局訂定之安置契約與個案安置公文。
  12. 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 1.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2.戶籍地之區公所(社會課)初審→本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核定
作業流程

1.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予初核,符合規定者即填造申請表併同應備文件送社會局複審。
2. 社會局收到申請文件後,複核其補助資格並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3.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經本府委託安置於公私立育幼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者,由社工員、機構或寄養家庭家長檢具申請表 併同應備文件逕向社會局申請。
4. 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不提供本計畫應備文件、拒絶社會局社工評估者,社會局即停止補助。
5. 本項補助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本府逕將核定款項存入申請人提供之中華郵政郵局帳戶中。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30
  • 發布日期: 2007-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08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