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
2.未滿65歲且非身心障礙者。
3.經醫師診斷證明生活無法自理。
(二)補助金額:每月1萬8,000元。
(三)應備文件
1.低收入戶未滿65歲生活無法自理者安置申請表。
2.列冊低收入戶證明。
3.最近3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診斷書正本(診斷證明書須註明生活無法自理)。
4.入住機構證明正本。
(四)「低收入戶未滿65歲生活無法自理者安置補助」安置作業流程
1.法令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
2.資格:未滿65歲,非身心障礙者,列冊低收入戶,經醫師證明生活無法自理需機構安置照護者。
3.安置費用補助標準:每月補助機構收容養護費1萬8,000元。
4.作業流程:申請人入住合約機構後檢附文件向區公所申請,由區公所收件審核,再送社會局複核後,函復安養機構、區公所及申請人。
5.應備表件:低收入戶證明、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須證明生活無法自理)及入住機構證明。
(五)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40王約聘社工員
(六)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