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及會議紀錄相關資料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二、社會團體立案後,圖記請自行製用,其規格為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請刻製社團全名後並檢附以下文件函報本局備查。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服務電話(04)22289111分機37800
★各類型社會團體承辦人員聯絡電話:
青商會、聯青社:簡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18
同濟會、醫療衛生團體、環保團體:張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13
獅子會、體育運動團體:陳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08
扶輪社、同鄉會、宗親會:黄科員 (04)22289111分機37822
宗教團體、經濟團體:陳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20
校友會:廖約聘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07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原市區及豐原區):廖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21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原縣區,不含豐原區):何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12
學術文化團體:林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11
其他類團體(含勞工、就業、動物):林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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