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促進社會祥和,補助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經費舉辦公益活動,受補助團體經費請撥、支用單據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本局核准。
(二)受補助單位及本局委託辦理業務之民間團體接受補助經費者,請於計畫執行完竣15日內,依規定檢附以下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 公文(註明發文單位、日期、字號並署名理事長簽名章)
- 核定公文
- 領據
- 存簿封面影本需加蓋立案圖記,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其中領款收據、存簿戶名、圖記應與團體立案名稱相符)
- 收支清單
- 支用單據明細表(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 填具計畫成果表
(三)受補助單位請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或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自行保存以下資料:
1.支出憑證簿
2.支用單據明細表(影本)
3.黏貼憑證用紙(含各項支用單據)
(四)督導程序
1.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受補助單位未依補助用途支用、對於各項單據有虛報、浮報、造假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服務電話(04)22289111分機37800
★各類型社會團體承辦人員聯絡電話:
同濟會:張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13
青商會、聯青社:簡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18
獅子會:陳科員 (04)22289111分機37822
同鄉會、宗親會:黄科員 (04)22289111分機37821
宗教團體:陳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08
扶輪社、經濟團體、校友會:羅聘用社工員 (04)22289111分機37817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原市區及豐原區):陳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20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原縣區,不含豐原區):何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12
體育運動團體、醫療衛生團體、環保團體:洪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11
學術文化團體:林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06
其他類團體(含勞工、就業、動物):林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