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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本補助申請時為未滿65歲者:
(1)一般對象:
-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僅適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人數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或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2)特殊對象(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身心障礙者成年,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僅適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人數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2.為使有限費用照顧更多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者,提出本補助申請時為年滿65歲以上者,依據臺中市六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之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補助基準如下:
- 低收入戶:依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准一覽表,全額補助僅適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未達三倍,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與等級分級補助。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或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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