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設籍臺中市並居住家中、國內超過183日
- 使用維生器材(共9項)或必要生活輔具(共5項)者
(二)優惠適用項目
- 維生器材:包括氧氣製造機、呼吸器、血氧監測儀(不含電池式)、冷氣機、電暖器、抽痰機、咳嗽(痰)機、化痰機(器)、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
- 必要生活輔具: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
※冷氣機、電暖器之用電優惠,限符合特定資格者申請
(三)應備文件
- 申請「維生器材」用電優惠應備文件
a.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曾獲內政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者免附)
b.用電優惠之用戶戶名及電號證明文件影本(電費單)
c.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限定3個月內開立之證明書,申請冷氣機與電暖器優惠用電另載明所需要件【請依申請118規定與相關說明5.其他規定提供】;申請項目曾獲內政部101年「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者或101年7月11日以後縣市政府補助之醫療輔具者免附)
d.申請者居家使用申請用電優惠設備之照片(申請項目曾獲內政部 101年「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者免附) - 申請「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應備文件
a.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輔具來源為縣市政府補助之生活輔具者免附)
b.用電優惠之用戶戶名及電號證明文件影本(電費單)
c.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限居家用照顧床、氣墊床,並請依「申請規定與相關說明5.其他規定辦理」);抑或地方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限定3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書並應註明需使用必要生活輔具名稱】。(輔具來源為縣市政府或勞工保險局補助者免附)
d.輔具需用電證明(申請居家用照顧床或氣墊床者,需檢附可資證明輔具需用電之證明文件,如可辨別需用電之購買憑證、租賃憑證或保固書、輔具照片等)
(四)洽詢單位:
- 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
- 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22289111分機37350彭約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