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社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出庭作證、製作筆錄或配合偵查,其所屬機關(構)、團體或學校得請求本局提供個人資料代號,以保護其個人資料。
二、貴單位所屬社會工作人員,如遇有前開情形,請依旨揭申請流程填寫表單,並以密件函送本局社會工作科,以維護本市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
三、本案聯絡人:吳社會工作師,電話:04-22513799分機503。
一、依據本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社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出庭作證、製作筆錄或配合偵查,其所屬機關(構)、團體或學校得請求本局提供個人資料代號,以保護其個人資料。
二、貴單位所屬社會工作人員,如遇有前開情形,請依旨揭申請流程填寫表單,並以密件函送本局社會工作科,以維護本市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
三、本案聯絡人:吳社會工作師,電話:04-22513799分機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