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115年11月30日前送達本局(以本局收文戳為憑),倘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服務對象及標準:18歲以上未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之市民。
補助金額: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行政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每案合計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覈實支付。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補助對象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聲請狀影本或民事裁定影本。
四、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正本。
五、指定鑑定醫院鑑定費收據正本。
六、領款人(同申請人、補助對象或申請單位)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領據。
八、委託書(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監護人申請時須檢附)。
受理單位: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作業流程:
一、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自補助對象於法院指定醫院鑑定日次日起6個月內備妥應附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局逕撥款項至申請人或補助對象之金融機構帳戶。已受監護宣告者應由監護人提出。
二、由申請人送達或郵寄至「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3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申請監護(輔助)宣告費用補助」。
計畫內容及申請表件:公告於本局網頁(社會福利總覽-身心障礙-身心障礙者福利-身心障礙者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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