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安置兒少就學權益,及完備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外安置兒少就學協調機制,故訂定本機制。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條及第23條第1項第7點訂定之。
三、本機制所稱家外安置兒少為安置於本市之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兒少。
四、提出協調機制對象為:
(一)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工作科。
(二)本市兒少安置機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家庭、團體家庭及居家托育人員等家外安置資源單位。
(三)本府教育局、學校。
五、就學協調機制處理程序分4階段:
(一)準備階段:相關單位準備資料向本局提出就學協調。
(二)初審階段:本局於3個工作日內瞭解兒少就學情況,並確認是否符合協調必要,特殊或複雜案件則不在此限。
(三)協調階段:請相關單位準備資料並召開協調會議,啟動協調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召開協調會議,必要時得延長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則不在此限。
(四)結束階段:依據協調會議決議作成書面紀錄,於會議後7個工作日內追蹤列管案件並完成結案。
六、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未有任何協調內容案件。
(二)協調內容提供資料不全。
(三)協調內容經業務單位評估不須跨局處協調。
(四)其他特別情形。
本案業務聯絡人:兒少福利科謝聘用社工員 (04)22289111#3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