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3條之1條規定,依本條例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申請應備文件:
- 特殊境遇核定函/證明書。
- 存摺封面(至原開戶郵局開立者需檢附)。
- 遭強制執行及警示帳戶相關證明(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帳戶遭強制執行之交易明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書面查詢結果等,以上證明非必要,如無法檢附請提供申請人切結書)。
三、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社會局審核後,由申請人持本局公文自行向指定郵局申辦開立專戶。
四、洽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7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