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專線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04-22289111#37617 另亦可致電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洽詢 |
---|---|
申請窗口 |
依親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提出申請 |
服務內容說明 |
1.具有特殊境遇家庭下列各項規定,且經本市婦女及新住民培力中心社工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機票費用者。 2.補助金額: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 3.本補助不得與本市家庭暴力被害人機票費用補助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 |
服務對象 |
1.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具備合法居留證件之設籍前新住民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2.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 除以上兩點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本項資格非單指單親家長,是指獨自扶養未成年的單親家長或是祖父母照顧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孫子女,這兩類民眾需要沒有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是中度身障以上),或是有工作能力但因為重大傷病、照顧6歲以下子女導致沒有辦法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經本市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4.設籍前新住民係指尚未取得身分證,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婚姻關係存續者。 (2)喪偶者。 (3)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者。 |
申請文件 |
1.申請表(點擊文字可導向文件下載頁面) 2.居留證影本 (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特境扶助對象認定及證明文件說明(點擊文字可導向說明頁面) 5.領款收據(金額及日期請留白) 6.另以下文件可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可免附: (1)全戶戶口名簿 (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4)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備註 |
1.因系統查調時程及轉派案皆需工作時間,為加速審查速度,民眾得自行檢附財稅資料。 2.本案如獲補助,應於返國20日內持持機票存根聯或搭機證明及護照出、入境查驗章頁影本辦理核銷、撥款,如為單程機票,則請將相關文件郵寄至戶籍地區公所,俾利辦理後續核銷、撥款事宜。 |
:::
現在位置
首頁
> 社會福利總覽
> 婦女及性別平等
> 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男性可申請)
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10
- 發布日期: 2014-12-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