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托育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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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04-22289111#37617 傳真:04-22067350 |
洽詢單位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404025 臺中市北區民權路400號4樓(英才婦幼館) |
服務內容說明 |
1.補助內容: 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立案幼托園所(不含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以實際收據為憑,金額超過9,000元即補助9,000元),且可優先就讀公立幼兒園所。 如僅需特境身分就讀公立幼兒園,且無申請津貼之需求者,建議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身分認定) 2.申請期限:應於當年度6月(受理當年度1-6月補助)及12月(受理當年度7-12月補助)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一次核定補助以六個月為限。 3.本津貼不得與幼兒學前教育補助、兒童托育津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原住民幼兒托育費用補助、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補助、平價托育費用補助、兒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等相關托教補助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 |
服務對象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2.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除以上兩點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本項資格非單指單親家長,是指獨自扶養未成年的單親家長或是祖父母照顧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孫子女,這兩類民眾需要沒有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是中度身障以上),或是有工作能力但因為重大傷病、照顧6歲以下子女導致沒有辦法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4.實際居住本市且具備合法居留證之設籍前新住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5.申請人應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且子女皆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
申請文件 |
1.申請表(點擊文字可導向文件下載頁面) 2.身分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4.幼兒園收據正本(請檢附每月收據,分別為6張收據,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如申請未滿6個月,則依申請月份數檢附黏貼)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特境扶助對象認定及證明文件說明(點擊文字可導向說明頁面) 6.領款收據(金額及日期請留白) 7.另以下文件將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1)全戶戶口名簿 (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4)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申請窗口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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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男性可申請)
兒童托育津貼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10
- 發布日期: 2007-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