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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活津貼

服務專線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04-22289111#37608  陳約用人員

另亦可致電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洽詢

申請窗口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提出申請

服務內容說明

1.補助內容:未滿15歲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基本工資十分之一。

  • 112年度為每月補助新臺幣2,640元整,並統一於每月10日撥款(如未及於當月撥款者,將於次月補發)。
  • 受補助人(即未成年(孫)子女)亦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2.本津貼不得與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就學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子女生活費用補助及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生活津貼等相關生活津貼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

服務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除以上兩點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本項資格非單指單親家長,是指獨自扶養未成年的單親家長或是祖父母照顧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孫子女,這兩類民眾需要沒有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是中度身障以上),或是有工作能力但因為重大傷病、照顧6歲以下子女導致沒有辦法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4.實際居住本市且具備居留證之設籍前新住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5.申請人應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且子女皆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申請文件

1.申請表(點擊文字可導向文件下載頁面)

2.身分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特境扶助對象認定及證明文件說明(點擊文字可導向說明頁面

5另以下文件可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可免附

(1)全戶戶口名簿

(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4)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備註

如不符合特境資格,建議可另洽詢本局兒少福利科確認是否符合「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或洽詢區公所確認是否有其他適用之福利。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27
  • 發布日期: 2007-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 點閱次數: 21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