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專線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04-22289111#37617 另亦可致電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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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窗口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提出申請 |
服務內容說明 |
1.補助內容: 按當年度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最多補助3個月;每人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如以第四款(未婚懷孕)申請者,依第四款案件審查核發標準表核定。 2.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如以第八款(其他經本府評估)申請者則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3.本扶助不得與急難紓困、急難救助、低收入戶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急難救助補助及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生活津貼等相關補助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 |
服務對象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除以上兩點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本項資格非單指單親家長,是指獨自扶養未成年的單親家長或是祖父母照顧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孫子女,這兩類民眾需要沒有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是中度身障以上),或是有工作能力但因為重大傷病、照顧6歲以下子女導致沒有辦法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跟蹤騷擾受害者(以保護令認定)。 (8)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4.實際居住本市且具備合法居留證件之設籍前新住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
申請文件 |
1.申請表(點擊文字可導向文件下載頁面) 2.身分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特境扶助對象認定及證明文件說明(點擊文字可導向說明頁面) 5.領款收據(金額及日期請留白) 6. 另以下文件可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可免附: (1)全戶戶口名簿 (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4)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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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生活扶助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10
- 發布日期: 2007-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