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積極為志工投保,本局訂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保險補助計畫」,補助額度以申請時當年度衛福部「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所公告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投保組別項每人每年最低保險費為上限,未達上限者依實際支出保險費計算,115年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80元。
二、申請期間: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補助對象:經本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四、補助條件:運用單位須完成志願服務115年度計畫及114年度成果報告備查,投保志工領有紀錄冊,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志工「前一年度」(114年)經本局備案之社福類運用單位核發志願服務時數達「24小時」以上者。
(二)65歲以上之高齡志工。
五、志工保險補助申請相關應備文件如下(請務必使用新表格):
(一)申請公文。
(二)領據1份。
(三)單位存摺封面影本1份。
(四)支用單據明細表1份。
(五)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單(含被保險人名冊)影本1份。
(六)志工保險補助申請清冊1份。
(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切結)書1份。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先收件先審核,本計畫經費由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及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項下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二)審核標準如下: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補助申請對象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撥款;未符合規定者,敘明理由函請補件或駁回申請。
七、補助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主動隨案提交「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表單請自下方下載),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注意事項:
(一)志工之紀錄冊號、保險資料及服務時數應登載於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二)受補助單位應妥為保存保險公司之保單正本及保險費單據正本,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核。
受理單位: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04-22289111分機 37836 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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