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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申請經費辦理公益活動範例文件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辦理社會團體經費辦理公益活動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 30日。

(二)補助項目:與團體成立宗旨有關研習、參訪、觀摩活 動之鐘點費、撰稿費、場地布置費、印刷費、交通費、 評審費及保險費等,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以本局核 准為限。

(三)資格條件: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但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不在此限。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人民團體-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項下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七)申請單位須於活動前1個月檢具應備文件送本局審核如下:

1.申請函。

2.計畫申請書。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4.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受補助單位係屬該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者,需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應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八)補助規定,詳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社會團體經費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規範。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服務電話(04)22289111分機37800

★各類型社會團體承辦人員聯絡電話:

同濟會、獅子會:張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976
青商會、聯青社、同鄉會:簡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08
宗教團體(原縣區):陳科員 (04)22289111分機37811
宗親會、醫療衛生團體、環保團體:陳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07
扶輪社、經濟團體、校友會:羅聘用社工員 (04)22289111分機37806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原縣區,不含豐原區):何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10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原市區及豐原區):洪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42
體育運動團體:王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35
學術文化團體、宗教團體(原市區):林約聘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05
其他類團體(含勞工、就業、動物):林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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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3
  • 發布日期: 2018-04-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