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生育津貼:
(一)請領資格: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百八十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三)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請領規定者,應依規定申請。
(四)因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五)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相關規定。
二、申請方法: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三、符合本計畫規定之申請人,依下列標準發放生育津貼:
(一)新生兒於114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胎發放2萬元。
(二)新生兒於115年1月1日後出生:
1.第1名新生兒發放2萬元、第2名新生兒發放2萬元、第3名以後之新生兒,每生育1名新生兒發放金額增加1萬元。
2.前款所稱第二名或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 親或父親所從出,並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或溢領津貼。
(四)已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五、受理單位: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六、本計畫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於114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七、承辦人電話:(04)2228-9111#3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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