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滿180天),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二、申請方法: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三、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雙胞胎(含)以上每胎新臺幣二萬元
四、受理單位: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五、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者,於111年1月1日(含)出生之新生兒,其生育津貼發放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雙胞胎(含)以上每胎新臺幣二萬元;於110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於111年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適用110年之規定。
六、承辦人電話:(04)2228-9111#37610 張委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