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住房兒少就學權益,及確定台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外住房兒少就學協調機制,故訂定本機制。
二、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第5條及第23條第1項第7點修訂之。
三、本機制所稱家外安置兒少為安置於本市之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兒少。
四、提出協商機制對象為:
(一)本市家庭智慧與性行為防治中心、本局社會工作科。
(二)本市兒少安置機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家庭、團體家庭及居家託育人員等家外安置資源單位。
(三)本府教育局、學校。
五、就學協調機制處理程序分4階段:
(一)準備階段:相關單位準備資料向本局提出就學協調。
(二)初審階段:本局於3個工作天內了解兒少就必要學情況,並確認是否符合協調,特殊或複雜案件則不在此限。
(三)協商階段:請相關單位準備資料並召開協商會議,啟動協商日起7個工作天內應召開協商會議,必要時需延長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則不在此限。
(四)結束階段:結合會議決議作成紀錄,於會議後7個工作天內追蹤列管案件並完成結案。
六、有下列問題者不予受理:
(一)未有任何協商內容案件。
(二)協調內容提供資料不全。
(三)協調內容經業務單位評估,不需跨局處協調。
(四)其他特別情況。
本案業務聯絡人:兒童福利科 洪社工(04)22289111#3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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