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
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嬰中心評鑑指導手冊(106年)」辦理。
二、 目的:
1. 落實兒童福利政策,健全托育服務,加強托嬰中心管理與輔導。
2. 藉由評鑑激勵托嬰中心充實與改善設施設備,促使其提供兒童健康與安全成長之完善托育環境。
3. 依據評鑑結果獎優輔劣,辦理不善者列入追蹤輔導,以提升服務品質。
4. 透過評鑑機制提供市民選擇托嬰中心之參考。
三、 評鑑對象: 本市許可設立且已營運滿一年以上(當年度評鑑托嬰中心為前年度1月1日前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如有托嬰中心歇業、停業或新設立即據以調整)。
四、 由本局及大專院校幼兒教(保)育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分別負責評鑑行政管理、衛生保健及托育活動項目。
五、若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本局兒童托育科 鄭約用人員(04)22289111#3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