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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清算流程及相關表格

一、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1.應於會議7日前,將會議種類、議程、時間、地點等,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選任清算人。 

二、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1個月內檢附社員大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 

三、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1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指定1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四、清算人:

1.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算債務及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
2.清算人應於就任15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社會局備查。
3.清算人於就任15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期限不得少於15日),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並分別通知。
4.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 

五、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20日內,檢附下列資料並備文報送社會局辦理清算登記證:

1.合作社清算終了報告書
2.合作社清算登記存根
3.合作社成立登記證(正本)及截角圖模印鑑紙各1份

 

★承辦人員
合作社(含消費合作社):廖約聘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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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3
  • 發布日期: 2019-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 點閱次數: 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