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政府公開資訊 > 委員會會議紀錄 > 臺中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之規定,特設臺中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社會局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由取得本府立案許可且從事老人福利、權益促進工作之民間相關機構、團體,經其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本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執行秘書由社會局副局長兼任,工作人員由社會局派員兼任。
六、 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二位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七、 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所屬機關、機構或團體內之工作人員或會務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十、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26
  • 發布日期: 2018-04-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福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