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會公益、獎勵社會互助精神、保障捐贈人權益、並期匯集各界力量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業、改善貧困民眾生活及因應本市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依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ㄧ設置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為利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本府特設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1.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2.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3.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4.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5.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6.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三)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1.民間捐款。
2.本專戶之孳息。
3.政府補助款。
4.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政府補助款為留本基金,但本府得就基金孳息部分運用之。
(四)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1.捐款指定用途事項。
2.災害、重大意外事件慰問金:每案每人最高新台幣二萬元。
3.災害、急難救助金:每案每人最高新台幣三萬元整。
4.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5.本委員會所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二、洽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7202吳社工師